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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能否向责任人追偿?
作者:长武法院 孟晓飞  发布时间:2024-12-26 19:40:12 打印 字号: | |

12月25日,长武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代偿款2863元,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22日,赵某驾驶东风牌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后李某根据保险合同之约定就其车辆损失6090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依约向李某支付了6090元保险赔偿,并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保险公司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保险赔偿金4263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已向李某履行了赔付义务,并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故李某的保险公司即原告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向被告赵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代偿款的具体数额问题,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 2000元后,剩余损失4090元的70%。故被告应承担的代偿款为4090×70%=2863元。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的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这种行为称为代位求偿权。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