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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法院: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作者:武功法院 张  琳  发布时间:2024-12-26 19:39: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武功法院普集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系个体工商户某美工装潢店的经营者,被告陕西某建工公司联系原告加工一批门窗及横幅,在原告交付并按照被告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故原告以个人名义将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清单、发票等记载信息均为营业执照记载字号。原、被告就案涉合同产生纠纷后,原告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注意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确保正确维权。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来源:武功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