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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事故惹争议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长武法院 任 诚  发布时间:2024-12-24 17:16:56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也常常引发矛盾纠纷。近日,长武法院庭后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如期履行了案件赔偿款49276.54元,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6日18时许,高某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肇事点,因未按规定让行致己车右前部与沿312国道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相撞,造成田某受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足多发骨折、多处损伤,经治疗一天后,转往咸阳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经治疗20天,于2023年11月27日出院。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A3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后查明事故车辆在渭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康复后就赔偿部分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将高某与保险公司诉至长武县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后,承办法官在细心审查案卷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双方仅就赔偿数额存在争议,认为该案具备调解基础,为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庭后办案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角度释法明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全力化解当事人的心结,逐渐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并签订了调解协议。随后长武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原告田某赔偿各项费用49276.54元,并限期一个星期内支付。保险公司在两天后向原告田某支付了案件款。

近年来,长武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坚持将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主导方式,力促纠纷和谐化解,并取得明显成效,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