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在我国公司经营发展中作为重要的公司管理形式,有着不可替代的经营管理优势,但在公司发生诉讼纠纷时,亦面临着超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如今很多人选择自主创业,会选择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资金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在公司成立后,就算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债也不会影响到自身,其实不然,当一人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在一定的情形下,依据相关规定可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回顾
2023年汉中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陕西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陕西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运费共计2390371.17元,判决生效后陕西某商贸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汉中某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2月向彬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财产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陕西某商贸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执行困境。通过扩大调查范围,调取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等后,查明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且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相互转款频繁。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陕西某商贸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彬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5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可以认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武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当举证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被执行人股东武某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武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执行进展
被执行人股东武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恢复执行后,通过对被执行人武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武某名下有多处房产及奥迪车一辆,法院依法对其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并扣押了武某所有的奥迪轿车。这一举措,打破了执行困局,有力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