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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法院:交通事故巧调解 当庭履行解纠纷
作者:杨陵法院 雪 咪  发布时间:2024-08-02 18:21: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运用法官+人民调解员诉调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实质效果,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对向原告推行婴儿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带原告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治疗费用。经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相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委派人民调解员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因双方情绪激动,分歧较大,未能就赔偿款协商一致,故安排时间组织开庭。庭审结束后,法官与人民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人民调解员”联动调解下,原、被告最终均同意让步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00元,现场以微信方式支付履行,使得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高质量的调解并促成当场履行既是群众的期待,也是法官的追求,杨陵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每一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如我再诉”的理念,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杨陵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