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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巧用“诉中保全” 纠纷“不判”而解
作者:淳化法院 刘 鹏  发布时间:2024-08-01 20:19:02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方里法庭运用诉中保全措施,快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7月,原告淳化某公司为被告宁夏某公司的工地供应水泥、沙子等建筑材料,货款共计40万余元。供货结束后,宁夏某公司给付33万元,剩余7万余元至今未付,多次催要无果,淳化某公司便将宁夏某公司起诉至淳化法院。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财产保全已成为多数当事人的“心理支撑”和“执行保障”,这起纠纷也不例外。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原告发放了该院的《诉讼保全指南》,原告淳化某公司收到指南后,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承办法官依法审查后当即作出保全裁定,依法对宁夏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宁夏某公司发现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表示愿意履行债务,请求解除冻结措施,经办案法官组织调解,宁夏某公司当庭向淳化某公司给付了全部欠款,淳化某公司当即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同日,淳化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准许淳化某公司撤诉。短短两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便得到了高效、圆满化解。

诉讼保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顺利实现的一把利器,能够有效地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下一步,淳化法院将进一步发挥财产保全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果,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