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由:
原告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从某工程机械设备公司处受让了多个融资租赁合同的债权,合同相对方(即数个合同被告)均逾期未还款,原告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诉称依照合同约定被告构成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遂于近日一并将数份合同当中多个被告均起诉到底庙法庭,要求众多被告偿还合同项下的逾期款项。
受理案件后,鉴于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因各被告在我国各地,线下开庭不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为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我庭干警遂联系原告及众多被告,将案件集中排期,并统一告知采用线上小程序视频庭审的方式进行庭审,极大方便了各方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诉讼活动。开庭之日第一天承办法官连续审理完毕五件案件,第二天审理完毕最后一件复杂案件,自此将原告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的一系列案件快速审理完毕,加快了案件后续办理进度,极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
债权转让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