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彬州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变更抚养权涉及一方行使探望权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纠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以“调解+普法”模式耐心处理纠纷的方式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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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孩子景某由被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可探望孩子,原告必须予以协助。调解书生效后,孩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后被告不按期支付孩子抚养费,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学校欲将孩子强行带走,双方为此发生打架。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经过阅卷并与原、被告电话沟通,被告认为每次在探望孩子时原告总是以各种理由阻碍,拒绝其探望,严重影响了其与孩子的亲情。原告认为被告语言粗鲁,方式粗暴,不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且孩子不愿意见被告,被告强行探望孩子对孩子不利。双方情绪很大,案件随安排开庭,庭审中,法官本着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从最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健康角度出发,向双方释法明理,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最终原告申请撤诉。
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父母选择一个合理而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既是为了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至缺失,也是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这需要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互谅互让。
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子女身心愉悦,尊重孩子意愿,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并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双方应当积极联系、配合;二是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破坏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三是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当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了子女利益或者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发生时,可申请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