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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查封措施不可疏 限制财产促执行

作者:旬邑法院 郭建军 张玮  发布时间:2024-07-16 19:48: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上午,被执行人田某匆忙来到旬邑法院执行局,表示自己的皮卡车去年被法院查封了,前几天在车管所注销该车辆登记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解除查封后才能注销登记。今天来法院履行案件义务,请求法院解除对自己名下皮卡车的查封。

案情简介:

田某向梁某订购木板,2020年8月12日,双方经过结算,田某仍欠梁某货款10000元,委托他人向梁某出具了欠条一张。2022年6月,田某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但未向梁某支付货款,梁某无奈诉至法院。旬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田某进行了传票传唤,但田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旬邑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梁某一次性支付货款10000元。

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田某仍未履行义务。梁某又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田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但系统反馈的结果是被执行人田某名下银行卡只有1600元,被执行人田某名下有辆扬子牌轿车,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财产。

执行干警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田某时,显示该手机号码已停机,又了解到被执行人田某的户籍在外地,便前往西安市车管所对田某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对田某银行账户的1600元进行扣划后支付给梁某。因梁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又查控不到田某名下其他财产,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注销车辆登记需要,田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通知申请执行人梁某前来法院。梁某表示,自己和田某曾经关系也很好,田某只需要向自己支付7000元即可,剩余的货款自愿放弃。田某当场向梁某支付7000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该案顺利执行完毕。执行干警次日前往西安市车管所,对田某名下该车辆进行了解除查封限制。

旬邑法院执行局干警始终秉持“如我在执”的为民情怀,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快速查冻扣措施,高效办结每一起执行案件,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