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武功法院武功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彻底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件回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郭欣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被告对自己借款一事无异议,但是对自己与原告的利息约定有异议。他认为,双方签订借条时并没有说明借条上书写的“利息一分”是月息还是年息,现在借款已多年,如果原告以月息一分向自己要钱则是狮子大开口,双方属于利息约定不明,自己不应该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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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郭法官向其释法明理,虽然借条上并未写清是一分利息是月息,但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习惯,一分利息一般都是以月息计算,若被告认为一分利息应为年息,其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就如同不将一分利息以日息计算一样,若高于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被告也不会从原告处借款。故一般来说,借条上所写的一分利息、二分利息都是指月息。另外,郭法官也让被告进行换位思考,自己作为出借人的情况下,是否会认为约定的一分利息是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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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被告承认自己是为了少付利息,才产生异议。最终,被告表示愿意承担部分利息,原告也对利息作出了让步,双方就还款一事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约定不明确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