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亮执行.2024丹衡咸法如我在执”系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旬邑法院执行局干警迅速调整工作心态,创新执行方法,取得了一系列执行成效。近日,通过执行局干警耐心对当事人释法明理,解答当事人心中的疑惑,使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份,某银行与潘某、刘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由某银行向潘某提供300000元贷款,刘某为共同借款人。后某银行与张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张某对潘某、刘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后因潘某、刘某出现了违约责任,某银行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借款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潘某、刘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7801.05元及利息。
旬邑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刘某、潘某偿还某银行剩余本金137801.0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200000元,含已经清偿的本息378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潘某只偿还1500元,某银行向旬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旬邑法院执行局在受理此执行案件后,执行干警通过某银行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潘某、刘某,也未查询到潘某、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执行干警随即联系了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来到法院表示自己对判决书判令的自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疑惑。执行干警耐心向其解答了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并向其告知目前因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潘某、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法院未能联系到潘某、刘某本人,劝导张某积极履行自身所承担的义务。张某随后积极履行了自身承担的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支付了案件款166200元,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旬邑法院执行局干警秉持“如我在执”的为民情怀,坚持将依法强制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高效办结每一起执行案件,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