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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快速高效巧执行,案结事了解民心
作者:旬邑法院 张 玮  发布时间:2024-05-13 20:04: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法院执行局干警通过执行系统平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快速履行法律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被告聂某为某公司隐形投资人,2022年7月11日原告焦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咨询劳务合同》,公司承诺为焦某办理500000元银行贷款业务,收取了29640元的服务费,承诺办理时效为一月,原告焦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转账29640元。办理时间到期后,被告聂某公司并未兑现承诺,也未退款给原告焦某,被告聂某公司2023年2月17日被注销。

2023年3月2日原告焦某与被告聂某签订《退款协议》,协议约定2023年3月10日前被告聂某退还原告焦某服务费29640元,到期后被告聂某未按时退款给原告焦某原告焦某诉至法院。旬邑法院经过审理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旬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聂某履行义务到期后,聂某迟迟未向焦某履行,焦某又向旬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聂某,并传唤被执行人聂某前来旬邑法院执行局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并申报个人财产。聂某来旬邑法院,执行干警在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劝告其积极履行案件义务,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聂某表示自己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宽限些时间。在确认聂某确实经济困难后,执行干警限聂某一周内履行案件义务,并且冻结了聂某名下银行账户。

一周后,聂某电话联系执行干警,表示目前自己人在外地,因银行卡受限,自己贷款偿还不了,自己能否将案件款履行到法院账户后,法院解除自己的银行账户限制。执行干警表示,聂某履行案件款后,会第一时间对聂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解除限制。于是,聂某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执行干警随即解除了对被执行聂某银行账户的限制,并于第二天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案件款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