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武法院亭口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因提供劳务导致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0000余元。
原告张某系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果园劳务队工人,为该公司果园锄草、松土、剪枝、疏花、疏果、套袋。2023年6 月 25 日,原告在上树套袋时突然从果树上掉下摔伤,当即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腰椎骨折;腰椎椎管狭窄,耻骨分支骨折、陈旧性胸椎骨折。后张某就上述受伤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彦飞认真梳理案情,联系双方当事人,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了解到原告长期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并且被告公司为原告购买了人身保险,秉持化解矛盾,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承办法官联系承保的保险公司参与案件调解,调解过程中对各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逐项分析,向当事人阐述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强化对自身安全的意识,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者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