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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探望子女起纠纷,调解执行有温度
作者:武功法院 徐文娟  发布时间:2024-04-22 21:03:38 打印 字号: | |

4月22日,武功法院综合审判庭“一揽子”调解并执行了两起离婚后因探望子女引发的抚养权变更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避免了矛盾升级对子女的二次伤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何某(女)与刘某(男)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刘某一和刘某诺。2021年12月,双方感情破裂,经我院许艳艳法官团队调解,双方离婚,两个女儿由刘某抚养。2023年9月29日,何某将两个女儿接到自己家中过夜,次日将孩子送回时,与刘某及其亲属发生肢体冲突。同日,何某因受伤前往武功县人民医院治疗11天,共花费医疗费3118.23元。2024年2月份,何某先后向我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权;请求刘某及其亲属赔偿自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667.98元。



许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查阅了离婚案件卷宗,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发现案情并不复杂,但双方因孩子问题积怨较深,若仅就案件判决,容易激化矛盾,更不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于是许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展开调解。

许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委屈,找到了双方的最大争议点,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两个女儿由原来刘某抚养变更为由何某抚养;刘某及其亲属赔偿并支付了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抚养、教育、探望子女的权利和责任。探望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和享受亲情的重要权利。直接抚养的一方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尽量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探望权的实现。尽量避免通过强制执行等冲突性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给子女带来难以弥补的身心伤害。婚姻的破裂不能割裂亲情,更不能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羁绊,双方应相互包容,换位思考,充分协商,共同努力给子女营造一个轻松平静的、充满爱的成长环境。


 
来源:武功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