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3日上午,被告张某某叫来被告李某某驾驶自己的铲车将位于旬邑县某村一专业合作社内的厕所推倒,又委托李某某叫来文某某(原告任某某之夫,原告文某一、文某二和文某三之父)无证驾驶自己未经检验的三轮汽车拉运推倒厕所产生的垃圾,当场议定劳务费为每车20元。李某某使用铲车将垃圾归拢并装到文某某的车上,文某某驾驶三轮汽车前往某村的沟边倾倒垃圾,倒车时由于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保安全,导致连人带车翻下沟里。李某某赶到后先电话告知了张某某情况,接着拨打了110和120电话,旬邑县消防大队到场后对文某某进行救助,文某某经旬邑县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宣告死亡。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某负该起单方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1、原告任某某、文某一、文某二和文某三因文某某死亡受到的损失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2380.50元,由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111714元,剩余260666.50元由四原告自行负担;2、被告李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任某某、文某一、文某二和文某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四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育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张某某抗辩其和文某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是一方当事人要为完成工作付出一定的劳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容易区分,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一是工作性质不同,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二是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的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三是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的报酬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作为雇员一般不存在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作为承揽人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四是法律责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本案审理中,本院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合法合理的划分,遂作出如上判决。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外出务工的越来越多,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在此提醒作为雇主要严加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作为雇工要规范作业,注意安全,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则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