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与杨某(男)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崔某某(女)不正当交往,并于2020年6月17日无正当理由给崔某某银行转账75000元。李某某知情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赠与崔某某款项的行为无效并返还相应款项。
【裁判结果】
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杨某赠与崔某某款项的行为无效,崔某某返还李某某款项75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教育意义】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建设幸福家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不能背离初心,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时应当征得配偶的同意,否则该行为侵害配偶的知情权、财产处理权。本案中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女方同意, 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不正常交往的女性,该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家庭道德,亦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本院依法判决杨某赠与崔某某款项的行为无效。该案的判处维护了李某某作为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守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