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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离婚彩礼纠纷的调解案例
作者:旬邑法院 魏展娇  发布时间:2024-03-23 08:0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名当事人李某来到太村法庭,说:“我把钱给谁?”,法庭干警随即了解了情况,原来这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前来履行案件款随后,干警立刻联系了另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全部到场后,前往银行进行面对面转账履行了案件款。



案件详情:


尚某某与李某在西安打工时相识,确定恋人关系后,双方商议具体结婚事宜最终在亲戚的见证下交付彩礼,并在某酒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后尚某某与李某产生纠纷,李某离家外出尚某某便以退还彩礼将李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