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当事人李某来到太村法庭,说:“我该把钱给谁?”,法庭干警随即了解了情况,原来这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前来履行案件款,随后,干警立刻联系了另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全部到场后,前往银行进行面对面转账,履行了案件款。
案件详情:
尚某某与李某在西安打工时相识,确定恋人关系后,双方商议具体结婚事宜,最终在亲戚的见证下交付彩礼,并在某酒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后尚某某与李某产生纠纷,李某离家外出,尚某某便以退还彩礼将李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