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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十大审判案件】程某、王某、张某、李某与崔某、赵某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作者:旬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9 19:44:3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王某、张某、李某与被告崔某、赵某均为旬邑县某小区业主。程某等四人居住在顶层,崔某、赵某分别居住在低层。该楼楼顶年久失修,遇雨雪会漏水。程某等四人垫资对楼顶进行了维修,施工前在业主微信群通知业主将安装于楼顶的太阳能拆卸以便施工,拆卸前与部分业主进行了不同方式沟通。程某等四人雇吊车将太阳能进行了吊卸,太阳能拆卸后,部分业主叫来收购废品者,对太阳能进行处理崔某赵某进行了沟通,赵某收取了太阳能处置残值费。维修楼顶共花费47640元,因东西单元住户面积不同,经核算,东单元各住户应分摊2358元,西单元各住户应分摊2406元。施工结束后,将费用结算及费用分摊在业主微信群进行了公布。部分业主及时承担了分摊的维修费,剩余十户未主动承担,经诉前调解八户承担了分摊的维修费用。



【裁判结果】


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崔某支付原告程某等四人垫付的楼顶维修款2406元;被告赵某支付原告程某等四人垫付的楼顶维修款2358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教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案所涉及的老旧小区,没有物业、也没有大修基金等救济措施,出现楼体或其他财产损坏时,首先,明确区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次,若涉及共有部分的管理和修缮,应当遵循坚持共有共用、共同使用、共同保护、共同维修的原则再次,部分小区房屋的价格和楼层不能直接作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绝对标准;最后,小区的共有部分(不仅包括楼顶,也包括楼道、墙体等共有部分)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管理、共同担责,这样能体现公平、公正,有利于给业主们营造美好、安全的居住环境,更有助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