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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法院:“执”剑出击,“行”如疾风
作者:彬州法院 杨 磊  发布时间:2024-03-18 19:49:10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在做好常规查控的基础上,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加大财产调查范围及财产线索搜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有开发楼盘在售,执行人员立即奔赴现场实地查看,核实财产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所开发的楼盘有商铺在售,执行人员现场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裁定书,采取强制措施,并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如限期未履行义务,法院将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本案从立案,到财产控制,用时不到48小时。

针对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的问题,彬州法院执行团队始终坚持做到“线索必查、闻讯而动”。只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将积极回应,及时调查核实,一经查实立即控制,并依法处置。

一年春作首,万事行为先。为进一步缩短案件执行周期,彬州法院将进一步贯彻执行线索快速反应机制,主动出击,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做到“简案快执、繁案精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胜诉权益。



 
来源:彬州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