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秦都法院陈杨寨法庭葛建宏法官收到一份“特别”的申请,申请人陈某请求裁定被申请人韩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这是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咸阳法院首例关于监护权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2017年12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因家庭矛盾诉讼离婚,诉讼期间父亲韩某携带孩子离开原住所地,母亲陈某无法得见。陈某多次与韩某沟通见孩子,并向街道办、妇联、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求助,均未果,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仅见过孩子一次。无奈之下,陈某向秦都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承办法官葛建宏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提出监护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韩某依法享有平等的监护权,韩某有阻碍陈某探望子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侵害事实成立,且目前侵害事实持续存在,具有一定的时间紧迫性;另考虑孩子年龄尚小,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人为导致母爱缺席,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陈某与韩某及其家人之间的家庭矛盾不能成为韩某阻碍陈某探望子女的正当理由,韩某也未举证证明陈某的探望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应当中止其探望的法定情形。即使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双方也需互相尊重对方对孩子的情感,协助对方行使监护权利,维护各自以及孩子的合法权益。据此,承办法官依法为申请人陈某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被申请人韩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陈某监护权的侵害。
【法官提示】当一方监护权受到侵害时,可寻求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协助,必要时留存对方抢夺孩子、阻碍探视、设置障碍、拉黑联系方式的证据。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如对方违反上述禁令,将根据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