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旬邑法院十大审判案件】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作者:旬邑法院 袁 佳  发布时间:2024-02-27 16:57:0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7日6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Dxxxxx号出租车载李某某沿某县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在小区门前倒车时,与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Dxxxxx号小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送孩子上学,冯某某丈夫张某某留下王某某电话后离开。后张某某拨打王某某电话沟通赔偿事宜,王某某否认发生肇事张某某遂报警王某某驾驶陕Dxxxxx号出租车载李某某回到某小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二次饮酒,后被接到报案的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当日经事故双方协商,王某某赔偿冯某某修车费用500元。经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24mg/l00ml。





【裁判结果】


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教育意义】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该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该案系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营运车辆驾驶人醉酒驾驶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王某某作为营运出租车驾驶员,本应具有更强知法守法意识,但却酒后驾车载客,且在知道他人报警后妄图通过“二次饮酒”的方式掩盖自己酒驾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酒驾醉驾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法纪尊严的践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记不要因为“一杯子”毁了一辈子。希望广大驾驶人算好“责任账、经济账、家庭账”,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远离酒驾,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提示


为充分展示旬邑法院审判工作成效,旬邑法院通过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等10个案件为2021年--2023年度旬邑县法院十大审判案件。审判案件涵盖了刑事、民商事等领域。旬邑法院将于每周周二在公众号逐一发布,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