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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课间嬉戏致牙齿脱落,谁该担责?
作者:旬邑法院 马 萱  发布时间:2023-12-28 19:08:02 打印 字号: | |

学校里同学之间有时会推搡打闹,在这个过程中免不了磕磕碰碰,如果造成了身体损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旬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小学生在校园嬉戏打闹时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由来】

小张和小刘系某小学的学生,且关系较好,2023 年11月25日上午9时许,小张与小刘和其他同学在走廊玩游戏时,一把将小刘推倒,造成小刘两颗门牙摔断。事故发生后,小刘被送往口腔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刘两颗门牙冠折断,有龈缘渗血,小刘因小张的侵权行为受伤,多次治疗,因孩子年龄尚小,牙齿还在生长期,不能采取换补方式治疗,牙齿既影响美观,又影响生活,从而给小刘学习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小张监护人仅支付了小刘第一次受伤的治疗费用,对复查的费用拒不支付,也不积极配合其治疗,小刘妈妈作为法定监护人,以小刘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监护人和该学校共同承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 80000余元。



【法庭调解】

考虑到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校园内侵权导致健康权纠纷案件,故法官决定通知双方家长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小张爸爸称,事故发生后,他们已经积极配合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孩子是无心之举,各有责任,老师也有责任,至于后续治疗费与他们无关,小刘妈妈情绪十分激动,说孩子的牙需要多次治疗及观察,只有等16周岁后才能确定最终治疗方案,后续治疗的路还很长,费用还很大,而且现在孩子因为牙齿问题不怎么爱讲话,性格沉闷,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学校出庭人称,这是孩子相互之间在课外活动玩耍时造成的,与学校无关,双方各抒己见,互不相让,究竟谁是谁非?


【学校和家长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针对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对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小张和小刘在事发时均年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事发时,小张与小刘及其他同学相互推搡致小刘面部磕到地面,造成牙齿受损。双方在该事件过程中过错相当,应承担同样的责任。同时,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本案中,被告某学校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三方达成协议,小张监护人除了支付10000元外,再支付15000元,学校补偿12000元。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统一,法官适时给家长和学校建议,平时多给孩子提高自身素质和社会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的安全健康成长。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