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如果父母作为监护人,因种种原因对自己的孩子不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会不会有可能失去监护人资格呢?近日,长武法院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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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涵今年5岁,母亲已去世,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故小涵的法定监护人已不具备监护资格,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涵无人监护。其祖父见此情形,愿意承担小涵的监护责任。便向法院申请撤销小涵父亲的监护资格,变更其为小涵的法定监护人。检察院了解案情后,支持本案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涵的父亲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显著的行为障碍,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且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目前正在服刑;并走访了小涵的左邻右舍及村委会,得知其母亲生前也患有精神类疾病,小涵出生后一直由其祖父母照顾抚养。法官意识到这虽然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但案件背后是孩子的未来。基于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小涵父亲的监护资格,指定小涵的祖父为其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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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亦是祖国是未来和希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长武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并利用送法进校园、法院开放日、宪法宣传月、平安建设宣传等活动为载体,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常态化,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