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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子归谁?
作者:秦都法院 潘 静  发布时间:2023-11-29 19:39:18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的现象比较普遍,若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产权与归属,一旦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房屋性质的认定和分割常常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张某和赵某系夫妻,2020年4月,张某的父母在其婚后向张某转账9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和赵某名下,所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23年6月,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同年11月,原告张某父母以借贷为由向秦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赵某偿还购房借款。张某对借款没有异议,同意还款和承担利息,但是赵某坚称,原告张某父母向张某转账的90万元系对他们购房的出资,而不是借贷,他们与原告之间系赠与关系。

考虑到被告张某系原告之子,双方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法院认为,即使被告张某承认90万元的借款事实,也不能就此判断该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仅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意思,且从转账之日起至被告赵某提起离婚诉讼的近3年时间,原告也未提供出向被告催要过借款的证据。鉴于原告无法就自己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最终秦都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那么,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依据法律规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单方赠与;登记在子女配偶或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