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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演唱会门票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作者:秦都法院 潘 静  发布时间:2023-11-29 19:37: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都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演唱会门票退票引发的纠纷案件。

刘某是明星林某某的忠实粉丝,在得知喜爱的明星将要在陕西举办演唱会后,刘某立即在购票APP上订购了该演唱会门票1张,共计支付880元。订单详情的“购票服务”中载明:不支持退;“购票须知”记载的退票/换票规则为:票品为有价证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换。购票成功后,刘某临时被单位抽调承担某项重要工作,无法观看演唱会,遂与平台方沟通申请退票,被平台方拒绝。于是,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平台方售票时标注的“一经售出、不退不换”完全是霸王条款,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侵害消费者权益,其购买的门票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要求平台方按照票面价格予以退款。

刘某与平台间的法律纠纷既是真实发生的案件,也是演出市场一票难退的一个缩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条件应有以下几点:(1)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商品;(2)消费者无法实际体验或判断商品与商家宣传是否一致;(3)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性质属于宜退换货的商品。而演唱会门票其性质属于票据,在售卖环节就明确了演出时间、地点、内容、演员等内容,不会让消费者出现认知偏差,出现实际情况与消费者认知不符的现象。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统筹,决定是否购买演唱会门票。因此,演唱会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据此,秦都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要求全额退票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演唱会门票为有价证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稀缺性、时效性等特征。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购票前要安排好自身时间,避免一旦无法观看演唱会,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同时也希望平台方在售票环节尽到提醒义务,在购票页面上以字体加粗或加下划线的形式重点提示“不支持退票”,并且在结算环节设置须点击同意“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票”的条款,让消费者明确了解门票不可退改签的事实。在提醒的基础上,平台方还应认真倾听消费者诉求,借鉴其他行业的成熟做法,推出可进行退改签的门票,从而共同促进文娱演出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