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化法院受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90岁的原告将儿媳、孙子告上法庭,请求分割儿子去世后的商品房一套、轿车一辆、自建房及银行存款等共计120余万元的遗产。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认真查看案件材料,详细了解案情,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均系第三人代为签字,遂与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核实,经过沟通核实,了解到原告育有两子四女,已故的是二儿子,原告起诉其儿媳及孙子的真实诉求是希望其儿媳暂时不要处置自建房,因为该房是老两口及子女生活多年的居所,在痛失二儿子以后,只想要保留与儿子一起生活的居所,希望待其百年以后儿媳再另行处置。
在了解到原告真实诉求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及其儿媳、孙子都承受了失去亲人之痛,若因为此事对簿公堂,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遂从法理、情理出发,耐心进行心理疏导。原告大儿子也表示如果老母亲不想要遗产,自建房的处置就是家务事,没有必要再由法院与被告沟通,以免伤了和气,寒了人心。最终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原告及其大儿子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与代理律师商量后决定撤诉,避免了家人之间的二次伤害。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原、被告在经历一次重大创伤后,更应珍惜身边的人,在以后的日子里要彼此守望,互相扶持,重建家庭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