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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罚!
作者:旬邑法院 郭建军 张玮  发布时间:2023-11-24 19:19: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我院开展“三秦锐士2023·小标的、暖民心”集中执行行动中遇到了一名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有力打击了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案情回顾


赵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限期支付赵某苹果款,但王某未按期履行义务。赵某向旬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执行局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到场履行义务,均未到庭。执行局干警依照赵某提供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王某居住地对王某进行传唤,王某妻子寇某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导致被执行人王某逃跑。为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工作行为,旬邑县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寇某依法做出了罚款决定书。后寇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书写了悔过书,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