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依法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纠纷,原告张某受被告雇佣,提供劳务服务,因操作不慎,致其右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线下出庭不便,承办法官遂采取线上方式进行调解,因无法查明原告具体提供劳务时间,干警便前往被告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询问,并通过多方求证,最终确定原告具体工作时间,确定赔偿标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天便履行了案件赔偿款,权益得到了维护。当事人说,在寒冷的季节里,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
群众事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劳务纠纷化解事关人民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不断优化解纷机制,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