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都法院执行第二团队通过倾心调解,圆满执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了案件款。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咸阳某蔬菜种植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咸阳市中院做出 (2022)陕04民终347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秦都法院(2022)陕040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中的前三项;二、增判上诉人咸阳某蔬菜种植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杨某违约金2000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232元由上诉人某合作社承担,以上款项共计5730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长时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遂向秦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余额也几乎为零。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尽快实现,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亲自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经营的“净菜”生意,因疫情影响无法收回大部分货款,公司濒临倒闭。调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于自身所欠的租赁费毫无异议,但目前正处在困难时期,希望执行法官能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是否可以减少一些费用,从而缓解自己的压力。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告目前的困境,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当场履行45000元后,剩余1230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近年来,由于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部分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秦都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立足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按照全省“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要求,积极兼顾保护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效拓展了司法的价值,彰显了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