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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 解民忧】限制消费显成效,促案件高效执结
作者:礼泉法院 魏超宏  发布时间:2023-11-08 19:35:39 打印 字号: | |

11月7日,礼泉法院执行局采取限制消费等法律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高效执结了一起劳务报酬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01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达十个月未付,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员工王某劳动报酬5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沟通,了解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大部分时间在外地工作,经常乘飞机等交通工具。考虑到该消费行为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不相称,遂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以此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后,因无法购买机票主动联系法院,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员工王某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来源:礼泉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