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旬邑法院开展小标的案件执行专项行动中,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案件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高某拒不履行向田某归还借款2.7万元的法律义务,田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依法向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高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也不依法申报财产。
执行法官接到执行110举报,发现被执行人高某行踪,遂立即出动,将高某拘传到法院,并将其驾驶的机动车予以扣押。法官对其明理释法,告知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然而高某毫无还款意愿,仍表示没钱、无力归还借款,铁了心一赖到底。因被执行人高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高某作出司法拘留的处罚决定。拘留期间,失去自由的高某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要承担的严重后果,打电话联系家属替其归还了全部借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以案释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惩戒范围如下: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上述限制,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警示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企图通过“躲赖逃”等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心存侥幸、规避执行,终将自食其果,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