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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标的 大民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司法拘留绝不手软
作者:旬邑法院 马少倩  发布时间:2023-11-06 20:14: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旬邑法院开展小标的案件执行专项行动中,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案件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高某拒不履行向田某归还借款2.7万元的法律义务田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依法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也不依法申报财产。

执行法官接到执行110举报,发现被执行人高某行踪,遂立即出动,将高某拘传到法院,并将其驾驶的机动车予以扣押。法官对其明理释法,告知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然而某毫无还款意愿,仍表示没钱、无力归还借款,铁了心一赖到底。因被执行人高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某作出司法拘留的处罚决定。拘留期间,失去自由的某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要承担的严重后果,打电话联系家属替其归还了全部借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以案释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惩戒范围如下: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上述限制,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警示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企图通过“躲赖逃”等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心存侥幸、规避执行,终将自食其果,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