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公租房委托申请协议》,约定文某某辅助张某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并处理相关事宜,张某向文某某支付20000元费用,委托办理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31日,并约定若文某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向张某全额退还服务费用。但截至 2021年9月31日,文某某仍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后张某向文某某多次主张解除该委托协议并退还全部款项,文某某累计向张某退还15000元,剩余款项文某某至今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后查明,张某与文某某之间有委托协议,故该案案由应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张某与文某某之间有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委托合同,但该合同因扰乱正常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公租房委托申请协议》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张某要求文某某返还款项 5000 元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在该民事活动中存在过错,张某要求文某某支付该款项利息之请求,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与文某某之间签订的《公租房委托申请协议》无效。文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返还5000元。驳回文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