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武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荒唐”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因与薛某感情不和,将薛某诉至武功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向原告多次转账,用于原告与孩子的日常花费,并提交转账记录相关证据。“他都没有付过。”原告李某拒不承认,坚称被告从未支付过以上款项,表示自己与被告的转账中根本没有这些记录。
为查明案情,武功法庭郭欣法官当即中止审理,要求原告通过自己手机向腾讯公司申请下载历史账单,经过法官的仔细查询,发现确有转账一事,并且原告每次在收款后都特意将转账信息删除。面对当庭质证,李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上述转账情况属实。
郭欣法官在核对完证据后,当庭对原告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训诫,告知原告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原告李某立即表示,自己因为一心想要离婚,才在开庭前就决定不管被告当庭说什么都拒绝承认,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
开完庭后,郭欣法官又就当庭训诫的行为向原告释明:“你要跟对方离婚,对他有不满,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反而会降低法庭对你的信任,还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这属于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根本要求,虚假陈述致使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受到不必要的损耗,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事人一定要诚信诉讼,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