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倪某在陕西某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负责送货和收取部分货款。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倪某先后收取多家门店货款共计110402.4元未交予公司,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及生活消费。案发后,共计退款11500元。
秦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归公司所有的货款110402.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退赔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其多次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倪某退赔被害人陕西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89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