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彬州法院: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
作者:彬州法院 胡潇、计倩倩  发布时间:2023-09-01 20:34: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原告邹某与被告秦某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便踏入婚姻的殿堂,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因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对秦某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鉴于该案涉及家暴等违法行为,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认真阅卷,并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相关的材料,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后,综合全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双方生活的角度和实际出发,对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耐心劝导,经过两次庭审,多次庭后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鉴于被告的态度较好,且当庭履行了部分案款,原告自愿放弃追究被告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至此,该起涉家暴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对于涉及家暴的案件,彬州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响应上级的要求,根据《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两高两部《反家暴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予以充分的保护和救济,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提供心理咨询,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今后,彬州法院继续将这项工作作为重点,依法维护受害者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为了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受害者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若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应降低证明标准,减轻举证责任。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反家暴人人有责,建议受害者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安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施暴者的人身自由和权益,即避免施暴者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



 

来源:彬州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