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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长武法院:酒后驾车翻水沟 危险驾驶被判刑
作者:长武法院 梁娟 高敏  发布时间:2023-05-17 17:27:35 打印 字号: | |

近期,长武法院以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邢某酒后驾驶普通客车,沿矿区公路行驶过程中,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己车侧翻于路东污水渠内,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远远高于80mg/100ml。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且自愿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人们应当遵循的生活常识,也是不能逾越的法律底线。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您手里的方向盘,不仅关系着个人安危,更关系着您身后父母妻儿的安危”。一定要摒弃酒后驾车、醉驾驾车的恶习,安全文明出行才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最大的尊重。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