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武法院民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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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同年8 月双方在亲友的见证下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 58000元。后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因琐事发生矛盾,结束了恋爱关系。王某向长武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返还彩礼款。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同居期间被告之女两次小产,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适当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子女缔结婚约目的未实现,结合本案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王某彩礼款3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