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上午9时0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本案由咸阳中院院长李永强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与刑一庭庭长张琳、员额法官范涛组成合议庭,咸阳市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宏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张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张某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李永强与合议庭成员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进行了法庭调查,有序引导各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当庭表示认可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高效流畅,庭审过程历时三个小时,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咸阳中院认真落实中央和上级法院改革部署要求,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原则,科学制定办案绩效考核办法,包括院庭长在内的全体员额法官回归审判一线,带头办案、办难案,带动影响法官努力钻研审判业务,激发了法官提高案件质效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了法官规范庭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