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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陕04强清1号
作者:韩乔木  发布时间:2022-11-14 10:20:13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0月31日,根据禹英、吴克宁、张林凤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4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并以(2022)陕04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担任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现就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3日之前,向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与清算组联系)。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报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55号启迪创客19楼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712100,联系人:刘青、刘良富,联系电话:18829605319、17802927935。

二、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主动说明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情况,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产、账册、合同、债权债务相关簿册等资料。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月6日9时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55号启迪创客19楼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