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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杨陵区法院:“天上掉馅饼”——不当得利应及时返还
作者:杨陵区法院 王 乐 赵 静  发布时间:2022-11-04 18:39: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结了一起因企业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汇错款项,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被告王某的家属曾为原告某工程公司提供过劳务,原告向被告家属支付过劳务报酬,故原告的财务系统留存有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信息。2022年3月,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在向其公司与被告王某同名同姓的员工发放工资时未核实财务信息,误将工资6000余元汇入被告王某账户中,得知汇错后,原告公司财务人员立即与被告王某取得联系,并多次沟通希望王某归还,但被告王某以不方便为由拒绝退还。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

因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线上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针对案情,告知被告王某其获得6000余元没有合法依据,且王某获得利益与原告公司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王某与原告公司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王某依法应悉数返还原物。经承办法官悉心地释法说理,被告王某认识到收到的6000元不属于自己应得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该遵循善良的风俗习惯,将钱原数退还给原告。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节民事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倡导善良的社会风尚和诚实信用的价值追求。偶尔出现网上转账、微信转账失误,造成财产流失也不要惊慌,通过依法行使权利可及时得到救济。同时,如果出现“天上掉馅饼”的事,不是自己通过合理对价所得,造成他人财产减损的,应按照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则及时返。



 
来源:杨陵区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