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泾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曾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事处罚,并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又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饭馆饮酒,期间被告人喝了一两白酒和三瓶啤酒。在酒后返回途中再次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21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其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宜适用缓刑,决定判处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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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害人害己,醉酒后人体对车辆控制力会明显减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从而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