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22)陕04清申3号,申请人禹英、吴克宁、张林凤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决定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产生清算组。现特此公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公开选任清算组。
陕西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800万元,登记机关为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禹英占股5.5556%,吴克宁占股2.7778%,张林凤占股8.3333%,四川吉峰聚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占股83.3333%。该公司经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禹英、吴克宁、张林凤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
现将公开选任清算组报名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选任方式为当面报名,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取前十名机构(如前十名报名机构中自动放弃或不符合本公告明确要求,按照报名顺序顺延递补),通过摇号最终确定;
二、参选机构需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公司,需在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在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等不良记录,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经核准执业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七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
1.经核准执业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七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经核准成立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七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报名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和《清算管理方案》,《清算管理方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团队构建情况;
(二)机构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三)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团队的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完成相关代表案件的经历;
(四)机构参与本案清算组选任的优势;
(五)机构拟参与本案的清算组报酬及折扣方案,以及可否先行垫付管理费用的情况;
(六)机构如被选任为本案清算组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机构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不应被指定为本案清算组情形的声明;
(八)拟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及成员的姓名、联络方式等;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所有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所有资料恕不退还。
四、报名时间:报名机构应于2022年9月7日17:00分之前一次性提交所有报名材料。受理报名资料期间为每日9:00-11:00、15:00-17:00(节假日不予受理),以收到纸质报名资料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报名地点: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区)民三庭404办公室,联系人:韩乔木,电话:029-33563768,15353752657,本案仅接受当面报名,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