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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杨陵法院处理一起保险人代位追偿案件
作者:杨陵法院 张 帅  发布时间:2022-05-11 20:19: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保险人代位追偿案件。承担次要责任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部进行全额理赔,并保留对未投保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追偿权。

2019年4月,黄某某电动自行车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河北省某某某某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随后,某某驾驶普通客车再次与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某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投有保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在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进行过协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杨某某要求黄某某承担损失黄某某当时在工地打零工无力赔偿,杨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于杨某某的车辆全部损失进行了先行赔付,杨某某向保险公司转让了索赔权。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将黄某某诉至杨陵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被告黄某某进行说理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合同,原告保险公司作为杨某某的保险人,对杨某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被告黄某某追偿。故次纠纷中, 原告保险公司杨某某进行理赔,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杨某某被告黄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追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在充分说理释法与劝导后,被告黄某某多方筹措资金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来源:杨陵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