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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出租银行卡“赚快钱”?你可能构成犯罪,后果很严重!
作者:渭城法院貟青  发布时间:2022-04-15 19:34:35 打印 字号: | |

天上掉馅饼!

只要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

利润可观

在家躺着也能赚大钱?!

几千元、上万元!

如果你信以为真

以为找到了赚钱的捷径

那就大错特错!!

这样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近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敏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2021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是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及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出租给他人使用。经统计,被告人王某上述两张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达四十余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

每个人都有一个发财梦,但挣钱必须遵从“生财有道”的法则,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劳动就想得利,往往可能等来的是牢狱之灾。

出售出租出借“两卡”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严重,切勿贪图小利将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和信息出租、出售他人,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等相关信息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

同时也要注意好个人隐私和信息,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等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物品的保护,如遇丢失、遗失,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正规方式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引申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