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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法院:不是实际用款人就不用担责?拘留面前主动还款
作者:礼泉法院 李广川  发布时间:2022-04-08 19:07:32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但实际用款人不还借款,名义借款人难以逃避还款的责任。




2022年3月23日,礼泉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案件。2012年3月23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去找亲戚张某借款,张某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就带王某找其朋友马某借款30000元,马某以不认识王某为由,要求张某书写了借条。后王某通过张某向马某还款15000元,对剩余借款久拖不付,马某多次找张某要求还款未果,遂将张某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与马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判决由张某向马某还款15000元,张某亦未自觉履行,马某向礼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张某居住地调查及网络查询,因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3月,马某打听到张某在西安打工,故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人员根据马某提供的线索将张某传至法院,执行人员向张某释明其在该案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履行义务,但张某始终以他非实际用款人为由拒不付款,故决定对张某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在严厉的执行措施面前,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马某执手言和,还清剩余借款15000元,自此一起历时九年的案件彻底执行完毕。



 
来源:礼泉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