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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先进巡礼】芒寒色正、襟怀坦白的民事审判法官魏永锋先进个人事迹
作者:孟会  发布时间:2022-04-02 09:03:00 打印 字号: | |

魏永锋,男,汉族,1975年6月生,中共党员,199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现任咸阳中院民一庭审判员。2021年,承办各类民事案件209件,审结196件,结案率94%,收结比为1.0,平均结案天数52天,圆满完成了办案任务,因个人成绩突出,先后被陕西省高院评为“全省民商事审判办案标兵”,被咸阳中院评为“岗位目标完成先进个人”和“办案之星”。

恪尽职守,做好民事审判工作

魏永锋同志工作多年,深知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他办案作风严谨,态度认真,一直在探寻着“公平正义”的内涵。他认为,公平正义并不是主观感受,而是客观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他用“法”、“理”、“情”丈量现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将法官的价值判断与群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庭前,他会认真阅读案件材料,找出该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制作阅卷笔录,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审理方向。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会实地走访调查,摸清症结所在,为庭审作充足准备。庭审中,耐心倾听每一位当事人的发言,对于重要证据反复比对核实,充分发挥律师的代理作用,汲取其中的有益成分。庭后,对每一份证据都认真研判,广泛查阅相似案例,研读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咨询相关专家,听取普通群众的意见,仔细斟酌,反复研究,在充分思考的基础上撰写审理报告提交合议庭合议。

2021年,他审理了一批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涉案的当事人众多,群情激奋。他深知此类纠纷涉及民生、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当事人的激烈反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他庭前仔细阅卷,了解各方的诉求,开展证据交换。庭审中,他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释法明理开展调解。为了能够让各方当事人切实感受的司法的公平公正,他在撰写文书时,对于承租人的困难表示了充分的理解,对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理由和质疑一一展开评述,春风化雨又掷地有声,既让当事人明白法律的真义,又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宣判后,引起了当事人的共鸣,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魏永锋在审理案件中,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耐心开展调解。多年来,他主办的案件,上诉少、申请再审少、发回改判发少。当事人多次向其赠送锦旗和感谢信。

矢志不渝,坚守初心

魏永锋参加工作伊始,就确立了做一名人民群众满意的好法官的志向。从事审判工作23年中,他一直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每年结案数均位列全院法官前列。面对不断攀升的案件数量和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诱惑,他丝毫没有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让纠纷尽快得以解决,他经常加班加点。有人问他累不累,是什么在支撑着他。他说:“长期满负荷的工作当然累,但每当接到当事人催问案件结果的电话,看到当事人焦急的目光,自己就打消了缓一缓、歇一歇的念头,就会在内心给自己鼓劲打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就是法官的精神动力”。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魏永锋同志十分注重业务知识的积累与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魏永锋同志积极钻研学习,开展学术讨论,带领大家学习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和工作环境。魏永锋同志所在的民一庭承办的大都是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他从来不把这些疑难问题作为麻烦和包袱,而是作为研究法律问题难得的第一手素材。问题搞不清不放过、说服不了自己不放过、形成不了主流意见不放过。“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已成为魏永锋同志的工作学习习惯。为此,他一方面积极争取外出学习的机会,另外平时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于业务学习、总结提高,每年花费上千元用于购买书籍、资料,形成了三十几本学习笔记、剪报、资料汇编。通过一点一滴的积累,他的业务能力逐步得到提高,“学者型法官”是周围同事对他的职业坐标定位。

服务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很多时候,案件审结了,但魏永锋法官的思考并没有结束。他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涉诉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他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减少损失。二十多年,他经常结合自己的法官经历深入社区、学校、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讲座,普及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他在办案之余走访企业,服务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参加“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等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开设20余场法制讲座,把司法温暖传递给更多需要的人。对于审结的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针对性地开展回访,了解当事人的近况以及案件的后续发展,帮助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他审理的罗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鉴于双方当事人系自由恋爱,婚姻感情基础牢固,之所以离婚,仅是因为宋某与罗某的父母生活习惯不同引发的一些矛盾,罗某与宋某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于是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判决后,宋某并未从娘家搬回。魏法官多次与罗某和宋某交谈,并借助宋某的朋友规劝宋某。最终,宋某回到家中,与丈夫罗某重归于好。

涓涓细流汇成大海。无数个像魏永锋这样埋头苦干、负重前行的法官,用自己对法治的信仰,对百姓冷暖安危的关切,对公平正义的执念,生动地诠释了人民法官的使命与担当,推动着中国的法治航船迎风破浪、砥砺前行。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