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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夫妻矛盾水火不容两地分居 子女抚养法定义务不容推卸
作者:长武法院 张博 任小英  发布时间:2022-04-01 17:37:37 打印 字号: | |

近期,长武法院民庭审结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这是该院近年来审结的首起婚内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


二原告之母芳芳与被告李立于2014年5月20日结婚,于2014年9月16日生一女李娜,2020年1月26日生一子李阳阳。2020年3月份,被告李立外出打工至今未支付过二原告抚养费。2021年二原告之母芳芳诉至长武法院要求与被告李立离婚。同年9月2日长武法院驳回芳芳的离婚诉讼请求。后二原告诉至长武法院要求被告李立支付抚养费。被告李立现无固定收入。

法院受理案件后,由于二原告之母芳芳与被告李立之间因离婚纠纷,矛盾激化,承办法官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李立。该案涉及身份关系,如被告李立不到庭应诉,会导致许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案件审理一时间陷入困境。于是承办法官深入被告李立所在的村组了解情况,找到被告李立的父亲李强。被告的父亲一开始并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告知法官被告李立的事情让他自己处理。在法官耐心的疏导情绪,释法析理后,其同意帮助法院积极联系被告李立到庭应诉。法官留下了联系方式,并一再叮嘱被告李立的父亲,尽快联系被告李立应诉。终于,在数日后,法院接到了被告李立的电话。

通过电话询问,被告李立表示其一直很疼爱二原告,只是因为之前和二原告之母芳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芳芳想离婚,被告李立希望以孩子的抚养问题,让二原告之母芳芳回心转意。法官在电话中,耐心的向被告李立解释,父母与孩子之间有切不断的血缘关系,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能作为父母解决矛盾的筹码。被告李立在听取了法官意味深长的劝导后,表示其愿意应诉,但是其在外地,因疫情影响无法回长武县。法官随即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采取“云上法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李立当庭表示其了解到了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其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抚养费的数额意见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随后,承办法官及时依法判处了本案。原、被告在收到判决后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长武法院首例婚内追索抚养费案件圆满审结。


【法官寄语】: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责任。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归根结底系家庭矛盾而引发,理性处理解决问题才是根本,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矛盾的牺牲品。


法律索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窦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