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兼职”二维码,
守好自身“钱袋子”
——张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宣传诈骗信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案例正文
2020年9月始,张某通过百度贴吧,从上游犯罪分子处获取诈骗宣传二维码,选择人员密集地,通过摆地摊送小礼品添加微信、建立微信群,以转发、群发相关诈骗信息的形式,先后在庆阳、长武、彬州等地从事诈骗信息宣传40余次600余单,非法获利2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宣传诈骗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综合考虑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对张某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评语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往往涉及违法犯罪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其入罪初衷在于对抗网络空间内的犯罪预备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犯罪预备,虽无证据证实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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