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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不等于合同已经履行
作者:礼泉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21 16:25:57 打印 字号: | |

近期,礼泉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据悉,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原、被告自愿协商将王某某名下的 “唯美服装店”店铺转让给被告。被告在考察店铺后,双方即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一份。但原告一直未将店铺交给被告。

原告王某某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其店铺转让费14万元。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但合同签订后,原告未给他交付店铺钥匙、营业执照、货物清单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他也未接手经营该店铺,故他不应当给付原告转让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转让费共计28万元,扣除被告借给原告欠款及利息后,被告应给付原告14万元,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后双方发生矛盾一直未履行店铺交接手续。2017年5月,该店铺房租到期后,原告未交纳租金,该店铺已被房东收回。礼泉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但该协议书未对转让店铺的详细名称、地址以及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但双方协商时即发生纠纷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虽已成立并生效,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王某某将其经营的店铺转让给张某某并签订转让协议,张某某要求王某某提供店铺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以及购货清单,符合经营目的及交易习惯。王某某未予提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现涉案店铺又因未交纳房租而被房东收回,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判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从法律条文逻辑关系来看,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仍然可以采取继续协商的方式达成补充协议。可见,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后,并不等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合同,只是双方就某项民事活动达成了合意,合同的履行才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桥梁;没有积极的履行,双方权利义务都无法实现。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均作出积极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消极的等待权利的实现。故一份有效的合同的目的的实现,还需要双方当事人积极行使合同义务,并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积极履行合同,才能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来源:礼泉法院
责任编辑:郑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