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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琐事与人起争执 故意伤害致人伤
作者:张莹 唐香  发布时间:2021-10-12 09:35:25 打印 字号: | |

少年时年轻气盛,不懂谦让与理性的解决问题,看到朋友与他人争吵,便“义气”出手将对方打伤,最终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近日,三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17日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酒后到某夜市吃饭时,李某某与摊主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将摊位上的烤炉掀翻。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劝走后,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在场的张某某的朋友徐某某左上臂及左手刺伤。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朋友与他人发生争执,为报复对方进而用刀刺伤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郑三典